為依法懲治搶奪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昨日公開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關鍵字排名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搶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進行了調整。該《解釋》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搶奪罪入罪門檻提至10關鍵字排名00元
  《解釋》第當鋪一條明確指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0000元至80000元以上、200000元至400000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在最高法院2002年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關鍵字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搶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是500元至2000元以上,5000元至2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
  >>解巴里島讀 調整基於可支配收入提高
  北京律協刑事委員會主任趙運恆講,解釋做出如上調整主要是基於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公開數據顯示,1997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60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90元;2012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3元;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724元,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
  趙運恆表示,近年出台的有關財產犯罪的司法解釋均對有關數額認定標準作了相應調整,如詐騙犯罪,因此對搶奪罪數額標準的確定,應當與類似犯罪相協調。人均分別增長4.6倍和3.7倍,門檻卻只提高一倍,這是否是真的提高幅度?對此,趙運恆講,4.6倍和3.7倍只是全國的一個平均數,各省市的情況還存在差異,在此基礎上,各省市還會依據自己的情況去制定相應的數額規定。
  在醫院搶奪救命錢將“從重”
  《解釋》第二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解讀 強調特殊情節的嚴重後果
  趙運恆稱,前《解釋》並沒有所謂“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的規定。此次提高了搶奪的門檻,但同時規定了一些特殊情節降低門檻,是結合目前多發的搶奪案件的特殊情況而設置的,實際上是一種“從重”的態度。
  前解釋對於從重的規定僅僅限於,搶奪的對象、搶奪次數和方式等等,此次解釋新加入了“組織未成年人搶奪”等,體現的是其後果的嚴重性,也強調了其對社會的危害性。
  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定搶劫罪
  《解釋》第六條強調,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奪取他人財物,具有(一)奪取他人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強行奪取的;(二)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者強行逼倒他人奪取財物的;(三)明知會致人傷亡仍然強行奪取並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後果,這三種情形之一的,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解讀 對騎搶行為打擊力度增加
  趙運恆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是前解釋規定的搶奪加重情節,而此次《解釋》對於多發的騎搶行為,規定了具體的情節,符合情節者按照量刑更加重的搶劫罪定罪,顯示了司法機關對目前多發的騎搶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加。 (京華時報記者 孫思婭)
  (原標題:搶奪罪入罪門檻提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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